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实验室产生的废物随意倾倒或者擅自弃置、填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