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由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缴其骗取的优惠税(费)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