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