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