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对被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或者修复后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而开发利用土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