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责令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