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