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遵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