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