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