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条 从事固体废物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经济发展规划;
(二)有可行的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有配套齐全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经济发展规划;
(二)有可行的固体废物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有配套齐全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