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对以下固体废物进行开发利用:
(一)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
(二)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废物、林业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
(三)废弃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铅酸电池等;
(四)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固体垃圾。
(一)粉煤灰、煤矸石、尾矿、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
(二)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废物、林业废弃物、废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
(三)废弃机电设备、电子电器产品、铅酸电池等;
(四)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固体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