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鼓励秸秆还田,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糖化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从事前款规定产业的企业所建的秸秆储存基地,可以纳入农业用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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