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鼓励秸秆还田,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沼气、燃料乙醇、发电、加工、糖化饲料、食用菌等产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从事前款规定产业的企业所建的秸秆储存基地,可以纳入农业用地管理。
从事前款规定产业的企业所建的秸秆储存基地,可以纳入农业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