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垃圾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