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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