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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