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章 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 第四十七条 对生产或者使用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等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企业,税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