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一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交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禁止采取以下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一)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和简易酸浸工艺等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设备和工艺;
(二)露天焚烧;
(三)直接填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