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规模和处置方式,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