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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