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