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并进行绿化或者复垦为农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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