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属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制定和落实处理、处置和管理方案,作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依据。
以危险废物或部分添加危险废物替代原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批准。
以危险废物或部分添加危险废物替代原生产原料进行生产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