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一年内需要多次转移同种危险废物的,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或者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次年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经批准后,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不再审批。转移危险废物与年度计划不一致的,应当另行提出转移申请。
危险废物转移年度计划应当包括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利用和处置方案、转移时间和次数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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