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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