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十条 对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水产养殖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产生者或者依法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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