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四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逐步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公众查询等提供信息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