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落实技术保卫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位属于国家机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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