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质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