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发现技术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