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8-07-31 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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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 第三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做出重大... 第四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 第五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 (二)通信、监控、音响、报警、查验等系统和... 第六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六条 凡属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报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批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商务、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建设... 第七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出具批准建设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技术保卫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规划、设计和施工。项目竣工后,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方可... 第九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出租、转让的监督管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 第十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办公设施、通信网络、智能化... 第十一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涉及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国家安全机... 第十二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互联网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采取安全检测措施,防范和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国家安全机关参... 第十三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技术安全检查、检测和安全评估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技术保卫措施,被检查单位应当落实... 第十四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 第十五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教育,落实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做好内部技术保卫和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发现技术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 第十七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十八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可并处五... 第十九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落实技术保卫措施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检查单... 第二十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