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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