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建设项目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
(二)省辖市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厂房等建筑物、构筑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及周边安全控制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