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二条 省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全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由省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保密、外事、商务、旅游、信息产业、广播电视、国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省辖市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未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由省国家安全机关直接负责。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公安、保密、外事、商务、旅游、信息产业、广播电视、国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