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周边安全控制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出租、转让的监督管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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