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涉及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技术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7-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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