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
(四)破坏、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
(五)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
(六)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
(七)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
(八)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九)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
(一)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
(四)破坏、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
(五)聚众拦截列车不听制止的,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
(六)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
(七)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
(八)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九)倒卖旅客车票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