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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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