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