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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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
第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
第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第五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
第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八条 巡警在巡察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二)维护交通秩序;...
第九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九条 巡警在执勤中经出示证件,可以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和有关证件。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
第十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条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巡警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第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 第十一条 巡警对流浪乞讨人员、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先行处置;对处在醉酒状态,可能危害他人或者本人安...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
第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时...
第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消防管理,损坏、移动、埋压、圈占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
第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五条 在道路、广场上聚众赌博或者出售、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除没收赌资、赌具或者...
第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六条 损害市容整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便溺或者倾倒污水、粪便...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七条 道路、广场上强行拉客住宿、搬运行李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的,暂扣物品,移送有...
第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八条 经营性营运车辆强行拉客,违反规定收费或者乘客不按规定交费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对责任人处五十...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的,应予没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
第二十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退还原主或者予以没收;造成财...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巡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予当场处罚的,由巡警当场...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被处罚人又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对被处罚人处警告或...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谁发现谁处理;同时发现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给予处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诉权,并出具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处罚决...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没收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和没收物品一律上缴同级财...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巡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巡警组织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受上级巡警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级巡警组织对下级巡警组织作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警队伍和巡警巡察工作的管理,建立上岗培训制度、警区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巡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到岗执勤,不得擅离职守。
巡警巡察必须佩带统一标志,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三十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巡警和巡察组织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巡警个人或者巡警组织在巡察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有特殊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巡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巡警组织或者公安、监察、检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作出错误处罚的,应当主动向被处罚人承认错误,退回罚款及没收的财物;给被处罚人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