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七条 道路、广场上强行拉客住宿、搬运行李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以不正当手段强买强卖的,暂扣物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无证销售卷烟、食盐的,应予查扣,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