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九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规定运输(携带)、销售烟花爆竹的,应予没收,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