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二十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三章 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列违法行为,有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物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退还原主或者予以没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应当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