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巡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照本条例规定,应予当场处罚的,由巡警当场处罚;不能当场处罚或者案情复杂的,应当交由巡警组织处理;应当交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有关部门需要巡警协助工作的,巡警应予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