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谁发现谁处理;同时发现的,由有关部门处理。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