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谁发现谁处理;同时发现的,由有关部门处理。
巡警和有关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财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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