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巡警对被处罚人给予处罚,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及诉权,并出具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宣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