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巡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