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警队伍和巡警巡察工作的管理,建立上岗培训制度、警区责任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提高巡警素质和执法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