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巡警组织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受上级巡警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级巡警组织对下级巡警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发现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销、变更。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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