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没收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罚款和没收物品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和没收物品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